申请人:严林娟,女,194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潘婷婷,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国章,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严林娟、潘婷婷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国章银行存款人民币585,07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严林娟、潘婷婷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林娟、潘婷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国章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85,076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445.30元,由申请人严林娟、潘婷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陆申甲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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