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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林娟与吴国章、吴卫清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林娟,女,194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章,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卫清,男,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潘婷婷,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卫洁,女,200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严林娟与被告吴国章、吴卫清、潘婷婷、吴卫洁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林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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