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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周1、周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193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宏,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文怡,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1,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周2,女,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3,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1、周2、周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9年8月27日的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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