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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沈某、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系夫妻关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父女关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张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父女关系),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沈某、张某2、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严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某、张某2、张某3名下银行存款6,5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某、张某2、张某3名下银行存款6,5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柳

书记员:方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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