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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