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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虞某某、钱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少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女,193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1,男,1961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钱某2,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上海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虞某某、钱某1、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严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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