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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呢原植物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严某甲)性别:**196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225261966**********族****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严某某在平坝区**办事处******坝其自家的土地上非法种植“罂粟”作为火锅菜食用。2020年2月13日10时许,平坝区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到达现场,并在严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对“罂粟”进行清点,共计2070株。经安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定性鉴定,送检的样本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平坝区农业局、林业局进行辨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外观特征、形状符合罂粟原植物的具体特征(幼苗期)。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毁记录、清点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严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清点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予以种植,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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