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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顺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严某昌,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镇**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严某昌饮酒后驾驶停于松溪县红旗街302号门口路边的车牌号为苏******小车,多次碰撞停在前方的被害人吴某某的车牌号为闽******小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严某昌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严某昌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严某昌经松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严某昌的人员电子档案、调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宝、范某某、刘某桂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婷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_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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