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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1、桂某某与严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某1,男,200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桂某某(系原告严某1之母),住同原告严某1。
  原告:桂某某,女,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2,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严某1、桂某某与被告严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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