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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1与严某2、严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某1,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2,女,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严某3,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严某4,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严某5,男,195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严某1诉被告严某2、被告严某3、被告严某4、被告严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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