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良娟,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严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严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严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严某1诉被告严某2、被告严某3、被告严某4、被告严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严某1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严某1负担。
审判员:曹 旦
书记员:金 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