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湘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汪某某。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45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严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汪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百步龙庭小区302单元1801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汪某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百步龙庭小区302单元1801号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周琪
书记员: 杜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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