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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王利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祁某、第三人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根据原告严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追加王利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严某某于2018年9月5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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