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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严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元力,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丰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振凤,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殊与被申请人李某、肖丰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严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肖丰宏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严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肖丰宏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婧
人民陪审员 于艳
人民陪审员 刘理

书记员: 胡飞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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