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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浩翔与上海原际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浩翔,男,200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理人:周琼(系原告严浩翔之母),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曙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荣,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原际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帮全,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浩翔与被告上海原际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浩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顾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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