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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瑞平与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严瑞平,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镇年,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峻涛,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伟,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申请人: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瑞平诉被申请人张伟、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伟、上海涵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平

书记员:顾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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