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皎萍,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系原告丈夫),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棚田真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卫,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皎萍与被告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皎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被告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棚田真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皎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229.48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奖金差额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9年7月1日入职被告处,201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3月2日,原告收到解除通知书。2019年4月11日,原告主动去被告处要求拿回劳动手册,被告才为原告办理的离职手续,在此之前被告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原告在2019年3月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耽误原告在怀孕期间无法再就业,也无法领取2019年4月的失业保险金。原告每个月的奖金均在2,000元左右,浮动在100元之间,现原告收到2019年2月的奖金1,245元,故主张奖金差额6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利用凯德龙之梦商场的积分进行积分,再用积分兑换礼品,但不是在公司的机器上操作的,该机器也不归被告管。没有人跟原告说过可否拿积分,原告的领导也在用积分兑换礼品。被告发现后要求原告赔偿2万余元,原告也赔偿了,被告并没有经济损失。涉事的其他员工在赔偿被告后仍在原店铺上班,被告对原告的处理方式是不公平的。原告为相关补偿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仲裁裁决的款项。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被告解除原告合法有据。2019年4月11日,被告为原告办妥了所有退工手续。奖金根据员工的出勤情况、销量、工作表现评定最终的发放数额。原告从2019年2月22日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其缺勤且有违纪情况,故综合评定奖金会有相应的减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巴黎三城光学(中国)有限公司,担任店员。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于被告处实际出勤至2019年2月22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2月28日。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协议书》,内载:“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由严皎萍通过其配偶银行帐(账)户转帐(账)方式……将¥20,667.00(贰万零陆佰陆拾柒元整)于2019年2月28日转账至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作为在凯德龙之梦恶意积分并兑换礼品的赔偿款。上海巴黎三城眼镜有限公司自赔偿款收到后同意不再追究严皎萍的相关责任(不包括对严皎萍作开除处分)”等内容。该日,原告的配偶朱俊杰向被告转账支付20,667元。
又查明,原告于2019年3月2日收到被告邮寄的《事件处理通知书》,内载:“伪造销售单据,非法占有客户销售积分,谋取私利,金额较大。鉴于以上事件,你已违反了以下相关规定第十四章违纪第四条严重违纪行为4.1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4.1.5利用公司场地、设备为自己谋取私利,干私活;4.1.30偷窃或非法占有客户、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无论价值多少;处理结果:根据《员工手册》第十四章违纪第四条之规定,予以开除”等内容。
2019年4月30日,原告以本案讼争事项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6月5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2621号裁决,由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因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1,585.52元,对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被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该仲裁裁决的款项1,585.52元。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将劳动手册及退工单交给原告,并于该日办理离职手续,原告签署离职手续办理单,内载“工资(含加班费等)结清”等内容。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原告在职期间侵占属于客户的消费积分,后通过积分向商城兑换大量礼品,造成被告经济损失,被告据此解除原告系合法,提供了问询笔录、律师函、恶意积分购买商品清单。原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涉事的还有其他员工,其他员工都还在正常上班,原告没有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是恶意解除原告。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协议书》、《事件处理通知书》、员工手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确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获取积分并兑换礼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被告处员工手册的规定,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原告虽对此向被告进行了赔偿,然双方约定上述处理并不包括对原告作开除处分。故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原告,并无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4月11日将劳动手册及退工单交给原告,至此被告已为原告办妥退工手续。故原告主张该日之后的延迟办理退工手续造成的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奖金差额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原告每月奖金不固定,且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被告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原告在该月存在缺勤和违纪行为,被告已发放原告该月奖金1,245元,且原告签署的离职手续办理单显示“工资(含加班费等)结清”。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严皎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严皎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陈 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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