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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上海鑫海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4953号
  原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徐顺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盛惠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被告:潘雪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叶新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鑫海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范水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市。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徐顺其、盛惠龙、潘雪冬、叶新荣、上海鑫海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范水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上海鑫海马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还款150万元涉及2016年4月7日的50万元借款及同年4月18日的250万元借款,前述4月7日的借款已诉至本院,目前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处理需以(2018)沪0118民初489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目前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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