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博而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严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博而地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而地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9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严某某申请再审称,博而地公司作为事发肇事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在斜坡上设置枕木,致使斜坡湿滑并导致严某某滑倒摔伤,博而地公司未尽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对严某某摔倒受伤负有责任。原审法院遗漏了严某某提出的各项索赔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实,2014年10月7日晨,严某某在博而地公司经营的位于本市嘉定区宝安公路XXX号高尔夫球场打球时,因高尔夫球落入沙坑,严某某所站位置到沙坑直线距离最近需经过一个坡度约45°斜坡,该斜坡由枕木和草相间组成,而斜坡两侧是草地,严某某为了就近进入沙坑而自斜坡顶上沿着木头处往下欲走入沙坑打球,在行进过程中滑倒致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某之伤进行鉴定,评定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严某某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博而地公司经营的涉案高尔夫球场,系经批准设立,按照相关规定设计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是一个标准型的体育运动场所。经一审法院现场查看,严某某滑倒处的斜坡是一个景观设计,并非打球必经之处。该斜坡沿着沙坑北侧而建,明显可以看出表面由枕木和草相间排列,没有证据证明放置枕木违反相关规定,而严某某作为一名具有一定打高尔夫球经验成年人,其穿着带有鞋钉的球鞋,对下坡时踩在相对坚硬的枕木上极有可能打滑摔倒的后果明显预见不足,原审法院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综合判断后认定严某某滑倒摔伤系因其对自身行为预见不足所致,与博而地公司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严某某要求博而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严某某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严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严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周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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