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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菊红与傅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菊红,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亿利,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严菊红与被告傅亿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严菊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菊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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