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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静芳与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静芳,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根。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提。
  原告严静芳与被告上海宝山海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现原告严静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静芳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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