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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与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严某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某、唐某某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1,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徐某、唐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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