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7974068T。
法定代表人:童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帮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0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陈 辉
书记员:徐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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