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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7974068T。
法定代表人:童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澍,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京男人帮国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男人帮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0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张国庆 审判员  陈 辉

书记员:徐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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