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明,男。
被告:上海通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恩来,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昌物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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