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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与被告方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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