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望将帅(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望将帅(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以与被告百望将帅(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 涛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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