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08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宁,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璇,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明飞,女,1987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郑子莲,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明飞、郑子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2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明飞、郑子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62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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