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085号101室。
负责人:徐悦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作柱,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张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与被告殷作柱、张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盛晓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