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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负责人:胡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标,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申请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亚非。
  被申请人: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怀珍。
  被申请人:袁亚非,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曾于2018年8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上述四名被告价值人民币5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以自身的信用作担保。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沪01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四名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查封了上述四名被告的部分财产。2018年9月3日,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后,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图三胞电脑发展有限公司、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亚非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单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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