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林,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张明岐,男,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胡艳青,女,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张明岐、胡艳青、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7,23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岐铝业有限公司、上海东海有色合金厂、张明岐、胡艳青、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57,231.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王竞方
书记员: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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