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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季定陆、李玫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定陆,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李玫玫,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蒋守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季定陆、李玫玫、蒋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余  韬

书记员:俞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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