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定陆,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李玫玫,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蒋守锋,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季定陆、李玫玫、蒋守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余 韬
书记员:俞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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