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欣,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章雨,女,1981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章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胡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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