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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胡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欣,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胡琪,女,199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胡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梅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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