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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高某某、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XXX号。
  负责人:胡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枫,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姜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叶枫、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及被告姜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751.81元;2、判令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原告截止至2019年3月5日的利息88,073.80元、罚息355.07元、复利878.21元,以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5,300,751.81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利息88,073.80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不履行上述第1、2项还款义务的,则原告可以与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协议,以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继续清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借款人高婕与原告签署《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高婕提供贷款5,460,000元,用于购房,借款人以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下浮10%确定,贷款年利率为4.41%,月利率为3.6750‰,并于次年的1月1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发生违约情况时,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率为合同利率的150%;还款方式为为每月偿还等额本息,每月20日为还款日;贷款期限360月,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46年11月30日。同时,《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借款人死亡后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均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并行使抵押权,截至起诉日,已经发生逾期还款情况。2017年1月4日,原告根据《借款合同》如约全额发放贷款,此外,原告亦取得了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抵押权。2018年12月2日,借款人高婕身故,高婕与前夫姜豪已经于2015年7月28日登记离婚,两人生育一女姜媛文亦于2018年12月2日身故,高婕的父亲即被告高某某、高婕母亲即被告周某某。目前尚无证据显示高婕与姜媛文的死亡顺序;被告高某某、周某某系高婕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被告姜豪系被告姜媛文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鉴于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姜豪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已经明确向原告表示无力继续偿还贷款,不会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因此原告有权要求三名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高某某、周某某辩称,同意归还原告欠款。
  被告姜豪辩称,本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本案抵押房屋系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唯一的住房,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借款人高婕(甲方)与原告(乙方)签署编号为(2016)沪银房贷字第XXXXXXXXXXXXXXXXXX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高婕提供贷款5,460,000元,用途为购买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基数下浮10%确定,贷款年利率为4.41%,月利率为3.6750‰,并于次年的1月1日起每12个月调整一次利率;贷款期限360月,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46年11月30日至;贷款支付对象为樊彩娣(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中信银行),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未每月20日,还款总期数为360期;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死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150%;并行使抵押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产以清偿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抵押物为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借款人高婕发放了贷款5,460,000元。后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原告,债权数额5,46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6年11月30日至2046年11月30日。
  另查明,2015年7月28日,借款人高婕与被告姜豪离异。2018年12月2日,借款人高婕与其女姜媛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煤气中毒死亡注销户口,但无法确定两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庭审中,被告姜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再查明,借款人高婕自2018年11月20日开始发生逾期。截至2019年3月5日,借款人高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300,751.81元、利息88,073.80元及罚息355.07元、复利878.21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高婕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借款人高婕已死亡,且未按约还款,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目前借款人高婕与女儿姜媛文已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被告姜豪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姜豪对本案中高婕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被告高某某、周某某作为借款人高婕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在债权数额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归还被继承人高婕所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5,300,751.81元、截至2019年3月5日止的利息88,073.80元、罚息355.07元、复利878.21元,以及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5,300,751.81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利息88,073.80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复利利率计算);
  二、如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有权以被继承人高婕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4.80元,减半收取计24,55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57.40元,由被告高某某、周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贾  丹

书记员:瞿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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