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四平路XXX号。
负责人:任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思,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松,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程云青,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与被告张松、程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路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松、程云青的起诉。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夏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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