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自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常戈,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锋、宋瑾,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无极县。
被申请人:崔会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无极县。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于2019年6月11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桥东区栗新小区2-2-402号房屋(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保全金额701855.96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701855.9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被申请人李某某、崔会霞未按时还款,请求查封李某某抵押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坐落于桥东区栗新小区2-2-402(石房权证东字第××号),保全金额701855.96元。
案件申请费4029元,由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燕
书记员: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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