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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与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印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委托代理人:高立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印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璐飞、被上诉人杨印成委托代理人高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陈海宽为被保险人,其死后保险金做为其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陈海宽的继承人应为本案的原告,被上诉人无原告资格。杨印成虽然赔付了陈海宽的继承人,但其赔付金额未写明包含该保险金。2、被保险人陈海宽无责任,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3、保险合同已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均不赔偿。被上诉人杨印成辩称:1、被上诉人系司乘险的被保险人,是驾乘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被上诉人以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用,其就是两份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而且被上诉人已将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赔偿陈海宽的家属,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陈海宽医疗费45318.67元,被上诉人已将医疗费全部赔偿,扣除车辆交强险的部分被上诉人要求理赔的医疗费用支出远远超出限额1万元。请求维持原判。杨印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4日16时30分许,原告驾驶×××号车载乘陈海宽沿11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小营路段,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号小型轿车又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陈海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杨印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海宽无责任。陈海宽死亡后原告向陈海宽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0万元。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为×××号车投保了保险限额1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C型保险,其中包括意外伤害赔付限额为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赔付限额为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为1800元。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赔偿陈海宽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0万元,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出入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10万元和意外医疗险1万元。因该合同中特别约定,意外伤害住院补贴每次事故免赔3天,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付其意外伤害住院补贴险180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1万元+10万元+1万元)。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12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印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6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担。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及事故车辆保险情况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杨印成系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且对陈海宽的死亡已向陈海宽继承人已支付巨额赔款,杨印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诉讼中,陈海宽继承人未主张权利,且现也无证据证实陈海宽继承人要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杨印成主体资格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杨印成对陈海宽的医疗费4万多元已全部赔偿,向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并未超出合同约定,且上诉人对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对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光军
审判员  吴利民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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