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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娟、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伟。
  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万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3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万元,余款8.6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须另行支付原告以逾期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变集团上海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236.5元(已缴纳),由被告上海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6.5元,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范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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