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蒋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因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故以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为由,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40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提供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海事诉前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八)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在上海港扣押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所有或光船租赁的“GLORYSEA”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GLORYSEA”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40000元的现金担保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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