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路,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明辉,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杨婷,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盛桃芸,经理。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廖明辉、被告杨婷、被告上海生阳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婷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婷的起诉。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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