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中建业五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周伟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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