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翠珠,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龚翠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翠珠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龚翠珠的诉讼。
审判员:刘 婷
书记员:钱佳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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