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上列当事人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敏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于2019年9月12日前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损失7,723元(该款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开户行工行上海市吴淞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应于2019年9月12日前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已于2019年8月12日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张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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