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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家敏,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正阳街建材批发市。
  经营者:寇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复州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负责人:逄新庆。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范家敏、阿荣旗那吉镇荣兴运输外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复州城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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