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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君明建筑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君明建筑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轩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君明建筑土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时  军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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