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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金海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立峰
金海某
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代表人王耀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峰,保险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海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海某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损失客观存在,损失数额真实,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予赔付。原审采信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上诉人主张该评估结论不真实、不客观,不应采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就相关免责条款已经向被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主张5%免赔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人寿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海某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的损失客观存在,损失数额真实,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应予赔付。原审采信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客观真实,上诉人主张该评估结论不真实、不客观,不应采信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就相关免责条款已经向被上诉人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主张5%免赔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人寿财险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京
审判员:袁相坡

书记员:李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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