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彭其刚,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伯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亚科,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伯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则同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64元,减半收取计6,432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的审价费258,0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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