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彭其刚,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冬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弟,主任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181部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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