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37970部队),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吕界栋,部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商业网点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市宝山区商业网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春,上海市龚红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宝山商业网点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8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黎明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刘海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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