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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与上海臣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周强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臣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与被告上海臣苑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50部队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鲍仲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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