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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宵邦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男,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宵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屈冬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宵邦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水英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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